知名艺人李亚鹏
被控“欠债4000万”一案再审
于11月25日9时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记者从原告方、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代理律师聂敏处获悉,再审正式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资料图:李亚鹏。图据微博
聂敏称,庭审中,法官总结的庭审焦点主要有4000万元的性质,以及签署4000万元承诺书是否存在胁迫行为。
泰和友联公司曾向法院提交一份李亚鹏的录音,在录音中,李亚鹏声称,“你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保障我给你们一个什么样的保障,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
李亚鹏方的辩护律师称,李亚鹏的录音说他都要跪下了,这因为遭受到泰和友联公司一方胁迫。泰和友联公司一方提出反证录音证据,证明是李亚鹏本人恳求投资公司签署相关文件。但这份反驳证据,李亚鹏律师认为恰恰证明了存在胁迫。
聂敏还指出,李亚鹏在一审应诉前,就已注销内地身份证,成为香港居民,而李亚鹏在一审、二审时,皆是以已注销的内地身份证应诉并委托律师。“我们向法院提出本案中应当重视诚实信用原则问题,李亚鹏使用失效身份信息应诉,浪费了很多法院人员、律师和当事人的时间参加了两三年连身份信息都不准确的庭审,人民法院应该对其行为进行惩戒,但法院未对此作出答复。
记者致电李亚鹏方核实此事,对方未接受记者的采访。
案件回顾:
根据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材料显示,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
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雪山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通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随后,泰和友联公司在2012年1月至7月间分4次汇完了约定的6000万元。
2015年4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显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等费用。此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2018年3月提起上诉。2018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4月9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9)京03民再5号判决书显示,李亚鹏为香港居民。
2019年9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因进入重审阶段,李亚鹏亦被移除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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